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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法104》关注《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订

阅读数:            发布:2021-04-17

《大家说法》---关注《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订

播出时间:2021年4月9日

地点:昭通人民广播电台直播间

主持人:安然

嘉宾:昭通市卫健委防艾科科长张家禄

左:主持人 安然

右:嘉宾昭通市卫健委防艾科科长张家禄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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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9章60条,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控制、监测与报告、医疗救治、涉外管理与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以“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方针,强化了新形势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控体制机制,倡导全社会大力营造人文关怀的社会氛围,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氛围,强调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就业、入学、入托、抚养、赡养”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宣传教育中,《条例》明确了政府的艾滋病防治责任和防艾委及其成员单位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比如: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对职工开展防艾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纳入新入职人员培训内容。普通中学应当将防艾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防艾知识和性健康知识等纳入学校教育课程设置、考试内容和学分管理,保证必要课时。

预防控制中,强调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综合干预纳入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内容。婚姻登记场所要设立艾滋病检测点,提供免费检测咨询服务。艾滋病检测遵循自愿原则。艾滋病检测机构应遵循知情不拒绝的原则下,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即:在明确告知的前提下,公民不提出拒绝的,即视为同意接受检测。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婚姻登记场所设立艾滋病检测点,提供免费检测咨询服务。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要在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

监测与报告中,强调要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支持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检测和信息网络平台,构建艾滋病咨询检测网络和自主检测网络。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艾滋病监测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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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治中,强调要建立健全艾滋病医疗救治、免费抗病毒治疗和社会关怀服务网络。对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动态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诊治。感染者和病人要主动采取措施保护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艾滋病病毒传染他人。

保障措施中,强调要建立健全艾滋病治疗点补偿机制。职业暴露人员依法认定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等待遇。执行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

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协助提供就业岗位、职业培训与就业服务。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救助专项资金。

法律责任中,强调了会被追责的行为,如:未在醒目位置拜访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未组织服务人员每半年一次的艾滋病检测,相关部门责令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许可证件。不及时告知配偶、有性关系者感染事实;明知感染仍卖淫嫖娼,或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接受母婴阻断措施;明知他人感染而隐瞒,介绍其卖淫嫖娼或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以其他途径恶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等;感染者和病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确证阳性结果及治疗服务信息由检测机构指定专门人员告知本人。也就是说,未经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阳性结果不得告知无关人员、单位或者组织。

《条例》还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这一规定主要是为有效降低艾滋病在家庭内的传播,更好地保障公共健康安全,更是对感染者本人和家庭的保护。通过这一措施,我省现在单阳家庭的家庭内传播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一半,2020年传播率为0.34%,即:1000个单阳家庭只有3个阳转,比2015年降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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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只是禁止公开信息,单独告知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者性伴侣不应错误理解为“公开”。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不禁止为切断传染病传播而告知传染病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也就是说,感染者和病人拒不告知配偶或性伴侣的前提下,出于对他人乃至更多人健康考虑下,医疗机构有权告知。当然,医疗机构自有告知的标准和要求。

案例一:

河南永城市妇幼保健院来了一对要婚检的年轻男女,男方检查结果没什么问题,女方的结果有些情况,被医生单独叫去。男子好奇,就询问医生是否检查出了什么问题,医生告诉他没有问题,一切正常。两人结婚后不久,男子就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妻子这时候才告诉他,当初自己婚检初查结果是“疑似艾滋病”,医生当时告诉了她,但由于没有确认,所以她后来也没向丈夫有提。如梦初醒的男子感到困惑与愤怒,为什么婚检时,医院没有将妻子疑似艾滋感染的情况告诉自己?他很崩溃,于是向医院提出120万的索赔。

很多网友就质疑了,如果婚检出问题了都不知道,那婚检还有什么意义呢?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更加令网友不解的是,为何像艾滋病这种危险的疾病,医生都要向患者的丈夫隐瞒?隐瞒了病情就是放任疾病的传播,一个艾滋病变成两个。所以此事被报道出来后,网友们对医生的做法极其愤怒,纷纷对其展开谴责。网友们的愤怒也是情有可原的,万一婚检的时候,这种事情也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一生就这样被毁掉了,赔钱又有什么意义呢?频发的案例,说明社会太复杂,这时候连自己的生命健康权都不能保证,那是多么恐怖的事情?作为健康领域的把关者,居然会这么“儿戏”对待,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

其实医生们也是很无奈的,因为不告诉配偶患有艾滋病完全是依照法律行事。在原来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按照这条规定,医生只能向患者本人告知病情,一旦告知了患者的配偶,那就是违法行为,所以告知患者配偶的义务,只能是患者本人,至于患者本人会不会隐瞒配偶,那就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了。如果医生一不小心告知了患者的配偶,导致了两人的婚姻破裂,患者本人完全可以起诉当事医生,理由很简单,医生侵犯了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这就是医生进退维谷的难处。告知了患者配偶,医生要面临违法的风险;不告知患者配偶,医生要面临道德谴责,患者配偶起诉甚至打击报复的风险。无论怎么做,都没有理想的结果。

三方之中,更加应该负责任的是患者才对,因为法律规定,患者本人有告知的义务。《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义务。如果不告知、不采取安全措施,出现感染他人的情况艾滋病,要负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的。

生命健康权与隐私权的较量,那是法律层面,国家层面的“大事”,其中的一粒尘埃压下来,对广大医务工作者来说都是一座大山,成为生命不可承受之重。所以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也就是说,感染者和病人拒不告知配偶或性伴侣的前提下,出于对他人乃至更多人健康考虑下,医疗机构有权告知。

就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疾控机构追踪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措施,告知范围比艾滋病感染者的“配偶或性伴侣”还要大。只要不公开感染者的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并未引起争议。

在这里要倡导大家一定要重视婚检,通过婚前全面的体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并通过家族史的询问、调查和分析,结合体检所得,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作出明确诊断,并根据其传递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程度,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以减少或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病儿的出生,有利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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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47岁的广西都安男子袁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强奸了一名15岁的女生。都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袁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公诉机关都安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蓝某(2005年日出生)在上学途中到三只羊某村玩。13时许,代销店老板潘某催蓝某去学校,被告人袁某某主动要求送蓝某去学校,蓝某坐上袁某某的电动车之后,袁某某驾驶电动车往学校的相反方向开走。几分钟后,袁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宜州区公路边停车,强行拉蓝某到距离公路约200米的一条水沟旁边竹林下,强行与蓝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袁某某驾车将蓝某送回某移民安置点代销店附近后返回家。

2020年5月21日,经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袁某某的血清进行检测,结论是HIV-1抗体阳性。2020年7月15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蓝某的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蓝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性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都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蓝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强奸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仍然实施强奸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袁志雷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袁志雷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艾滋病人虽然情况特殊,但不会拥有法外特权,艾滋病不会是其犯罪逃避惩处的“护身符”。这里也要提醒大家,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明知自己有艾滋病,却故意传染给他人的这种行为,一定要理性对待,当发现自己被感染艾滋病,应先去当地的疾控中心检查,其次,要收集一些被侵犯的证据,然后报警,按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平时的生活中如何有效的去预防、远离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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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我们知道三个传播途径之后,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最基本的就是规范自己的行为,远离艾滋病感染的危险行为。

对于经血液传播来说,一是最好不要沾染上吸毒。对于已经吸上毒的,最好不要注射吸毒。如果已经注射吸毒的,最好不要共用注射器,当然从根本上就是要拒绝毒品,珍爱生命。二是避免不必要的输血、注射、使用没有严格消毒的拔牙和美容等器具,避免使用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为阴性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不共用剃须刀、牙刷、刮脸刀等个人用品。

对于经性传播来说,首先最安全的是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不要发生危险的性行为。这些危险性行为应该尽可能的避免,如果不能避免的就要使用安全套,正确使用避孕套不仅能避孕,还能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目前在国际上和国内都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对于母婴传播来说,做好孕前和孕早期艾滋病咨询检测和住院分娩,是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关键措施。孕妇在怀孕早期发现感染艾滋病病毒,应向医生咨询,充分了解艾滋病对胎、婴儿和自身的潜在危害,自愿选择是否继续怀孕。检测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如果选择终止妊娠,应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寻求咨询和终止妊娠的服务。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如果选择继续妊娠,应到当地的妇幼保健机构,寻求免费预防母婴传播的抗病毒药物和婴儿检测服务。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应进行婴儿喂养咨询,对所生婴儿实行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并在婴儿第12和第18个月进行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关注艾滋病、关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就是关爱我们自己。希望广大听众朋友们主动参与血清检测,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对自已及家人负责。同时,积极、主动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国家对艾滋病的防治政策,并告诫身边的亲友,在外务工要自觉洁身自好,不沾染吸毒、嫖宿、同性恋等不良行为,如果发生高危行为要积极主动到正规医院或各级疾控中心,接受血清检测。

来源|资料整理安然、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审核|杨宇航

编辑|杨超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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