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期梅毒 经充分治疗,应随访 2~3 年,疗後第一年每 3 个月复查 1 次(包 括临床与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 ,以後每半年复查 1 次。随访期间严密观 察其血清反应滴度是否下降与临床改变情况,如无复发即可终止治疗。如有血清 复发(血清反应由阴转阳或滴度升高 2 个稀释度,或 RPR,USR 试验阴转後又 超过 1:8 者) ,或临床复发,除应加倍剂量治疗外,还应考虑是需要做腰椎穿刺 做脑脊液检查,以观察中枢神经系统有无梅毒感染。如血清固定(不阴转)而无 临床复发徵象者, 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检查脑脊液,以除外无症状性神经梅毒 的可能性。 ( 2)晚期梅毒与晚期潜伏梅毒 如疗後血清固定,需随访 3 年以判断是否终止治 疗。 3)妊娠期梅毒 早期梅毒治疗後,在分娩前应每月检查一次梅毒血清反应,如 3 个月内血清滴度不下降 2 个稀释度,或上升 2 个稀释度应予复治。分娩後按一般 梅毒病例进行随访。 4) 神经梅毒 治疗後 3 个月作一次临床和血清学及脑脊液检查,以後每 6 个月检 查 1 次,直到脑脊液变化转为正常。此後每年复查 1 次,至少 3 年。 5) 经充分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的新生婴儿 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阳性,应每月检查 1 次血清反应,连续 8 个月,如血清反应转阴,且未出现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 则可停止观察。 婴儿出生时如血清反应阴性,应於出生後 1 月,2 月,3 月及 6 月复查梅毒患者,至 6 个 月时如血清反应仍为阴性,且无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梅毒患者,可除外梅毒。 无论出生时血清反应阳性或阴性,在随访期间如血清反应滴度逐渐上升,或出 现先天梅毒的临床表现,应立即予以治疗。 未经充分治疗或未用青黴素治疗的梅毒孕妇所生婴儿, 或无条件进行临床及血 清学随访者,应考虑对婴儿进行治疗。梅毒患者经过及时、充分的治疗是能够痊愈的,其痊愈标准应根据不同类型及分期而不同。 早期梅毒患者的治愈标准是:经济治疗,患者体内螺旋体彻底被消灭,梅毒血清反应转为阴 性,临床上无任何症状。 晚期梅毒病人经治疗后症状完全消失,即认为治愈,对梅毒血 清反应不要求非转为阴性不可, 因为少数晚期病人即使已进行了长期足够的驱梅治疗, 血清 反应仍然出现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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